成果转化--潍坊市科技成果转化补助管理办法

作者: 时间:2021-03-12 点击数:

关于印发《潍坊市科技成果转化补助管理办法》的通知

               
WFCR-2020-0050003
潍坊市科技局潍坊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潍坊市科技成果转化补助管理办法》的通知

 

潍科发〔2020〕4号
各县市区科技局、财政局,市属各开发区科技局、财政局,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

现将《潍坊市科技成果转化补助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潍坊市科学技术局    潍坊市财政局

                             2020年11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潍坊市科技成果转化补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字〔2017〕221号)、《关于实施科技成果在鲁转化奖励政策的通知》(鲁财科教字〔2019〕9号)、《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实施意见》(潍政办字〔2020〕4号)和《潍坊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潍政发〔2020〕2号),加快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增强我市科技创新竞争力,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潍坊市开展科技成果转化补助。为加强科技成果转化补助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科技局是成果转化补助和成果转化项目的主管部门,主要负责成果转化项目管理。

  第三条  成果转化补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按照“突出重点、集中财力、专款专用、公平公开”的原则,支持相关企业积极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提高企业科技创新能力。

  第四条  成果转化补助采用后补助的方式,主要用于对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中试或者产业化过程中的研究开发投入给予补助。

  第二章  支持范围与对象

  第五条  成果转化补助主要支持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能源新材料等新旧动能转换“十大产业”重点领域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社会资本科技研发投入形成的科研成果在潍转化的,以及高层次人才的科技成果在潍转化的。

  第六条  成果转化补助支持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含量高、创新性强、成熟度高、装备水平和产品竞争力强,处于国内领先以上水平;

  (二)产业带动性强、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有望形成较大产业规模;

  (三)管理运作规范,具有严格管理制度;

  (四)有健全的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五)获得潍坊市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经济发展类)二等奖以上科技奖励、已进入中试以上阶段的科技成果;

  (六)科技成果转化实现明显的销售收入和税收。

  第七条  成果转化补助项目的实施以企业为主体。实施项目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潍坊境内注册的一年以上的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较强的科技创新能力、人才团队或与国内外高校、科研机构有稳定的合作关系;

  (三)企业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具有较高的资信等级;

  (四)企业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的3%以上。

  第三章  申报与审批

  第八条  成果转化补助项目申报实行属地化管理。符合成果转化资金支持条件的项目,由企业向所在县(市、区)、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申报。

  第九条  县、市(区)科技局应对申报单位的申报资格、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对符合申报条件和要求的项目,出具推荐意见报市科技局。

  第十条  申报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带有统一企业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成果转化补助项目申报书;

  (四)科技成果转化形成的产品名单、形成的收入、毛利额、上缴税金,上年度及本年度分别统计;

  (五)由依法注册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

  (六)获得的相关发明专利授权证书复印件;

  (七)项目获奖证书复印件。

  第十一条  市科技局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主要对项目技术水平、产业化能力以及经济社会效益、项目研发投入情况、产品销售情况、税收等内容进行评审。共评审出一、二、三个等级,分别给予一定的资金补助。

  第十二条  市科技局根据评审、考察情况,提出年度项目计划草案和资金分配方案,下达项目补助文件。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对成果转化补助资金实行专账管理。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政策和财务制度,科学、合理、有效地安排和使用经费,加强经费管理和核算。接受财政、审计、科技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力求发挥最大的经济效益。

  第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一年后提供补助资金绩效评估报告,由项目承担单位所在地科技部门汇总,向市科技局提供整体补助资金绩效评估报告。

  第十五条  补助资金管理实行责任追究机制,对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挪用或挤占、骗取补助资金等行为,由相关职能部门按照通报批评、取消补助资格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对成果转化补助资金实行预算绩效管理,各级科技、财政部门要根据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要求,认真组织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后续政策调整和预算安排的依据。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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